锋芒相接议探视权 建言献计保探视权
导读:探视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探视权是一种亲权,我国立法中规定了这种权利,而在实践中这种权利被大打折扣。本文就探视权是何种权利,它是否可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等进行讨论。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刘雪(化名)与丈夫离婚。考虑到丈夫的经济条件比她好,当时才3岁的女儿就由丈夫抚养。离婚后,前夫千方百计阻挠刘雪看望女儿,双方甚至发生流血冲突。今年初,刘雪把前夫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判决从4月起,每两周刘雪可看望女儿一次。但是,此后她只看到女儿两次。日前,刘雪向南岸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锋芒相交
交锋一:探视权是一种权利
■正方:
律师沈仁刚:探视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只有具有特殊身份才享有这项权利。
律师侯国跃: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不包括财产权利,它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指精神交往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抚慰。
律师周永强:探视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亲权。
刘雪女士:探视权是精神权利,与金钱无关。看不到女儿,我觉得精神很痛苦。就算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会放弃探望我的孩子。
■反方:
律师韩龙涛:探视权不仅是一种身份权,还包括财产方面的权利,比如对附着在子女身上的财产保管权。
律师唐用强:探视权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是一种负有义务的权利,其行使与监护权相类似。孩子可以主动要求父母行使探视权。
律师徐来庆:主张探视权,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官有权中止不利于子女的探视。
交锋二:权利主体不易扩大
■正方:
律师沈仁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探视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主要是父母针对子女。就目前情况来看,权利主体不宜过宽,因为目前仅就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都没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把探视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祖母等,更不利于探视权的保护。
律师韩龙涛:正是因为法律还没有扩大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如果爷爷上法庭要求主张对孙子的探视权,肯定会被驳回。
■反方:
刘雪女士:探视权对于我和我的父母来说,几乎同样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说,我打这个探视权官司就是为了我的父母。父亲一直十分疼爱这个孙女,如今他身患高血压,唯一的愿望就是看到外孙女。可我离婚后,老人家就一直没看到过孙女。我的一个朋友和我情况相似,她的母亲因为看不到孙女,再加上病痛的折磨最终自杀了……(说到此处,刘雪泣不成声)
建言献计
争鸣一:探视权可强制执行
参与讨论的所有律师均认为,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他们也认为,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同于其他方面,一定要慎重。
律师徐来庆:法律规定,一方享有探视权时,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另一方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可拘留、罚款或判处拒执罪。
律师唐用强:法院可向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协助履行探视权。当探视权的相对方拒绝探视到一定程度,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之一。
律师侯国跃:台湾有一种做法值得借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征得子女的同意后,法官将孩子直接交付给探视权享有者。
律师周永强:香港目前也有一种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模式,由专门的义工组织将孩子交付给对方,也就是说,矛盾的双方可以不见面。
争鸣二:可索赔精神抚慰金
刘雪在沙龙上提出,由于前夫不准她看女儿,给她的精神带来极大的伤害,已经影响到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对此,律师们建议刘雪收集自己因不能享有探视权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证据,并向对方索赔。大多数嘉宾认为,不能行使探视权而造成精神伤害,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抚慰金。
争鸣三:拒绝探视可记入档案
针对探视权强制执行的特殊性,侯国跃律师建议,把那些不配合探视权履行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今后,信用档案对每个社会人都十分重要,如果法官把拒绝配合履行探视权作为不守信用的行为记录在案,对那些不配合探视的人来是说,既是道德的惩罚,也是法律的惩罚。
反思
探视之争,有没有为孩子着想
律师徐来庆:刘女士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当我们为探视权之争出谋划策时,是否又为孩子想过。父亲不许探视,罚款、拘留、变更抚养;母亲争回了孩子,又以牙还牙,然后父亲又来争探视权。也许离婚不能算错误,但至少婚姻是因为错误而结束,倘若父母正在为这样的错误而痛苦,请不要把错误延续给孩子。当父母们把孩子当作财产一般争来夺去,有谁能想到,这样的童年会给孩子稚嫩的心理留下怎样的伤害。只有孩子,既是争端的开始,又是争端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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