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探视权的行使 孩子不应成为离异夫妻报复的“利器”
导读:父母离异,孩子成了父母相互“斗争”的砝码。父母为了看孩子,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正确处理小孩探视权问题,不能强行阻止另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利
案例1:上门看儿子,总吃闭门羹
住在惠城区的黎芬(化名)女士,婚姻因为丈夫的出轨而终止。离婚时,丈夫强烈要求儿子跟他,黎女士为了寻求解脱,没有与丈夫争。离婚后,黎女士搬出了原来的家,本来以为生活会恢复平静,没想到,因为探望儿子的问题,黎女士不得不经常与前夫“斗争”。
每次黎女士要看望孩子,前夫总是用诸多的借口来回绝。黎女士上门,他也不肯开门给她进屋看孩子。为了防止黎女士在孩子上学、放学时去看儿子,孩子的奶奶干脆每天接送已经读6年级的孙子。前夫如果发现孩子与黎女士见过面,回到家里就打孩子,还在孩子面前说黎女士的坏话。久而久之,黎女士的儿子也不敢与母亲见面了。思儿心切的黎女士,只好到法院起诉。在法院的调解下,黎女士的前夫勉强每月给黎女士探望儿子一次,但渐渐又不允许了。
“我每天都要为生计奔波,没有太多精力与前夫来‘斗争’。长时间没有与儿子沟通,就算和他见了面也再难寻回原来的母子感情了。”黎女士伤心地说。
案例2:不支付抚养费,不予探视
2002年,龙门县城的朱颖(化名)和黄明(化名)在朋友的介绍相互认识,没多久两人就草率结婚,两年后生了个儿子。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女的性格外向,男的内向不爱言语,双方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05年6月,朱颖起诉离婚,法院将小孩判给了朱颖,她带着两个月的儿子回了娘家。起初,黄明每个月付给朱颖小孩抚养费300元,她还勉强同意让黄明看望小孩。后来,黄明所在的单位经济不景气,收入差,就不愿意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朱颖便以黄明探视小孩不利于小孩成长为由,拒绝了黄明探视儿子请求。
2006年底,黄明起诉朱颖要求行使小孩探视权,经龙门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黄明自愿放弃探视权,每月也不再支付300元抚养费。
建议:别让孩子感觉父母像仇人
据龙门县人民法院法官吕志坚介绍,针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法院多是采取调解的手段来解决。离婚后的夫妻,要谨慎面对孩子探视权问题。
吕志坚指出,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正确处理小孩探视权问题,不能强行阻止另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利。夫妻离婚,孩子也应该尽量共同教育,经常来往,组织活动,比如探亲、走访,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家长的温情。不能让孩子感觉父母像仇人,那样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市安颖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蔡宋华表示,离婚使原先完整的家庭结构遭到了破坏,孩子太依赖一方,容易导致“恋父”或“恋母”情结。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甚至在孩子面前抱怨对方,对对方进行负面的评价,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暗示,影响孩子对父亲或母亲的正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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