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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究竟该落谁的手?
2011-01-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无论结婚与否,都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规定办理。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由男女任意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知道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是基本的原则。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如下标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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