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费 > 正文
父母未离婚,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育费
2011-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某,系王某之父
  案情:王某是一名刚刚被技工学校录取的中学生,已经18岁了,但因其父母王某某与妻子闹离婚,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收入较少,只能负担王某一半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另一半母亲要王某向其父要。父亲王某某每月收入较高,每月1500元左右。王某某拒不支付此费用,无奈,王某以自己原告,以其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支付一半的学杂费用。
  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王某现在被录取的技工学校,实际相当于中等职业教育,它是国家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的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其学历与高中应该说是相当的。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对尚在校读书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王某某有固定的收入,应属于有给付能力,应当有义务负担王某的抚育费。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