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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程序及手续
2011-07-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办理依据: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理说明: 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办理依据: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理说明:

    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基本程序:

    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征收。违法生育当事人应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违法生育情况,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立案,并配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笔录,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字。

    调查结束,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完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案件材料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当事人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开具子女入户通知单,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子女入户相关手续。

    提交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定判决书)、《出生医学证明》、人才职介存档证明、单位备档证明。

    办理时限  自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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