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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请求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2011-04-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上约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方法。前男友有了新的伴侣后不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小孩可以向法院起诉生父支付抚养费。当然,如果生父的生活状况有了大的变化可以向法院主张降低抚养费!

  案情

  随着一纸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宋女士与男友张某结束了长达6年的同居关系。头半年,张某每月都能按协议支付女儿的1000元抚养费,但在与另一女性建立了恋爱关系后, 张某开始不再支付。

  令她气愤的是,一个自称张某女友的女人打来电话称,以前宋女士与张某订立的协议未依法确认,不具有效力,张某即使给,每月也最多给300元。

  宋女士觉得很疑惑,双方签字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难道不能对张某产生约束吗?

  说法:

  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不再干涉但也不加以保护。对于同居关系,一方若不愿维持即可解除。同居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的处理若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签字即生效,无需通过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宋女士与张某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张某应严格遵守。只有在张某因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支付能力时,他才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抚养费。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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