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费 > 正文
非婚生“襁褓”婴儿索要抚养费案
2011-0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导读:非婚生女儿洋洋(化名),在父母亲断绝恋爱关系后降生。面对不肯承担抚养费且否认双方有血缘关系的父亲,张嘴要吃饭、喝奶的她,只得让她父亲常某(化名)成为被告。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常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欠付7个月的抚养费2800元;自2010年12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洋洋年满18周岁。

  孩子未出生  父母已分手

  2009年上半年,从江苏来沪打工的洋洋母亲赵小姐,经人介绍与常某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赵小姐因与常某性格不和,断绝了恋爱关系。谁知,分手后的赵小姐,于2010年5月19日在医院生下了洋洋,在洋洋的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洋洋的父亲为常某。

  2010年12月中旬,襁褓中的洋洋以原告身份把常某告上法院称,父亲常某拒绝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要求常某自2010年5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18周岁。

  法庭上,中年得子的常某却没有半点欣喜。42岁的他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洋洋与自己有父女关系,且本人目前没有工作,无法负担抚养费。

  审理中,洋洋的母亲赵小姐表示,自己每月收入仅为人民币2000元,母女俩生活拮据。但常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还称自2008年起,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也是通过他人代为缴纳的。

  非婚生子女  同样受保护

  法院认为,但从双方确认恋爱时间、洋洋出生时间看,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均能够相互印证,确认洋洋即为常某的女儿。审理中,常某对洋洋是他女儿存有疑心,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拒绝作亲子鉴定。

  依据上述证据,法院确认洋洋与常某存在有血缘关系。根据法律,非婚生子女权利一样受保护,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鉴于已有证据证明常某的收入较低,抚养费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每月40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