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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2020-08-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的。如果遇到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我们也知道城市和农村收入是有很大的差距的。那么农村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农村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农村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抚养费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农村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在离婚时双方也是需要将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如果双方在分割以上事宜时出现了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也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并要求法院根据法定的原则去进行分配。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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