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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与扶养、赡养的区别
2018-09-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抚养”、“ 扶养”、 “赡养”等词,抚养取教养保护之意,扶养取相互扶助之意,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于关系,更不是能等同。那么,抚养与扶养、赡养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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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二、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赡养

  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抚养的原则: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希望通过离婚法律网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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