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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多给抚养费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2017-03-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离婚的时候除了要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外,同时还需要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确定。而日后,随着客观情况发生改变,也是可以要求多给或少给抚养费的,不过都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那其中要求多给抚养费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一、要求多给抚养费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要求多给孩子的抚养费是常有的事情,那要求多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要求多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更为明确的规定。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多给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多给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多给等。

  换句话说,在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多给。以上的的三种情况,就是要求多给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情况。如何要求多给抚养费呢?

  二、怎么要求多给抚养费?

  根据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持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或者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多给时,要求多给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多给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怎么要求多给孩子抚养费呢?

  首先,第一种解决途径就是父母双方对于多给抚养费的请求,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多给孩子抚养费的诉讼。

  实践中,要求多给抚养费的要求其实并不是过分的,但此时也有所依据才行,而不能随意的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抚养费数额,这对其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当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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