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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范围
2016-07-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人。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即使父母已离婚,对未成年人仍应履行抚养义务。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是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的,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需要或给予一定的帮助: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3)抚养费可定期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也可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4)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产折抵;

  (5)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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