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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抚养了6年的女儿并非亲生 要求赔偿1块钱
2016-06-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张某在丈夫出差期间出轨并意外怀孕,为了保护孩子,她一直隐瞒真相。再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竟向前夫说出了实情。得知真相后,前夫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近日,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陈某与张某经同学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相处,二人迅速决定领证结婚。但是,在婚后柴米油盐的生活中,陈某发现与张某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存在很多差异,彼此的隔阂也越来越多。

  正在二人犹豫要不要离婚时,张某发现已经怀孕2个月。之后,张某产下一女。随着女儿的到来,陈某尝试与张某继续磨合,但却以失败告终。2008年4月,二人自愿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张某所有,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陈某对女儿非常牵挂,经常与张某协商,要求探视女儿。不久,张某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对于陈某的探视要求渐渐有些不耐烦了。2013年12月,陈某以女儿生日为由,要求来苏州见孩子一面。不料,却在临行前收到张某寄来的信件,信中披露女儿根本不是陈某亲生的。面对这个晴天霹雳,陈某傻了眼。“我一开始以为她(张某)是为了阻止我去看女儿,在跟我撒谎。”

  在陈某一再追问下,张某说出了隐藏多年的真相。原来,二人婚后不久,陈某曾被公司委派去北京出差数月,在此期间,张某出轨并意外怀孕。为了保护孩子,张某一直隐瞒着真相。得知真相后的陈某感到意外且愤怒,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张某责任。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晰,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陈某已经支付的80000元抚养费,并赔偿原告1元精神损害费。

  【法官提醒】婚生子女是指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构成婚生子女须其父母有婚姻关系存在,要有爸爸的血缘,还要是妈妈所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如果证明其与父亲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没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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