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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抚养外孙女非法定义务
2016-06-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读者刘女士问:2000年我的女儿去世,她唯一的女儿、我的外孙女才2岁,一直由我抚养至今。次年,女婿刘某再婚。起初,刘某还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从2006年起,刘某再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随着外孙女的成长,家庭开销逐渐增加,我的生活也十分拮据。请问:我能否以外孙女名义要求刘某支付从2006年起至今的抚养费及今后外孙女的抚养费?

  沈律师解答: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您女儿去世后,孩子的父亲就成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您作为外祖母,只有在孩子父母全部去世或其父亲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外孙女的监护人,进而对外孙女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就目前情况而言,您作为外祖母抚养外孙女,纯属道德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对外孙女的抚养照顾,事实上构成了无因管理,作为受益人刘某,应向您支付抚养管理外孙女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另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您可以以外孙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刘某承担抚养义务,要求其支付从2006年至今和直至外孙女18岁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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