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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支付方式之争,一次性还是分期?
2016-05-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4年初,男青年黄成在网上和女青年小梅邂逅。虽然不曾谋面,但网聊带来的好奇感和新鲜感刺激着两个年轻的心,二人互生好感并迅速坠入爱河。两个月后黄成和小梅开始同居,不久小梅有了身孕。

  年底,孩子的降生却没有带给黄成和小梅欢乐。因为两人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同居生活充满了磕绊,争吵不断。最终在孩子不到一岁时,黄成和小梅不得不分手,小梅把孩子带回娘家独自抚养。之后的大半年里,小梅用微薄的家庭收入养育孩子。由于黄成和小梅矛盾太大,加之工作忙,他没有支付抚养费。

  2016年,因为无力抚养孩子,小梅以孩子的名义将黄成诉至隆安县人民法院,要求黄成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2万余元。黄成答辩称:他承认孩子是其亲生,也愿意按照每月600元支付抚养费,但其不同意一次性支付,要求按月支付。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了解到,小梅和黄成对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争议,二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抚养费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月支付。小梅的理由是黄成已经再婚,而且在外地租房住,没有固定工作,她信不过黄成的人品,如果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黄成很可能就此销声匿迹,最后即使申请执行也找不到人,孩子的抚养费就会落空。黄成的理由是小梅没有固定收入,一次性拿走12万多元的抚养费,很可能不会全用在孩子的抚养上,他也信不过小梅的人品,担心抚养费被挪作他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孩子由生母小梅抚养,黄成作为孩子的生父不直接抚养,应当支付抚养费。至于支付方式,法律规定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在本案中,小梅没有证据证明黄成有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黄成从事的职业收入不稳定,不具备一次性支付的条件,分期支付不会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8、11条之规定,判决黄成从判决生效的下月起,按月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前拖欠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法官评析

  父母抚养亲生子女既是天经地义的传统,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其权利也不得被任何人危害和歧视。黄成和小梅未婚生子,父母间草率的感情造成孩子生来就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既然黄成和小梅不可能再共同生活,那双方就应当共同尽可能的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本案中,黄成同意每月支付 600元抚养费,在本地已属较高标准,但由于双方互不信任,支付方式存在争议。

  到底哪一种方式是合理的?

  法官认为:第一,如果黄成逃避义务,小梅可以凭借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能力越来越强,小梅的风险有保障,在可控范围内;但是如果小梅未将抚养费用于抚育孩子,将对孩子不利,黄成若起诉变更抚养权将很可能陷入难以举证的不利局面。第二,在同类案件的现有判例中,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多是出现在支付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可能发生执行困难。第三,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维护孩子的利益,如果物价上涨或发生其他情况,抚养费可能需要调整,一次性付清则失去调整空间,如此无疑增加了孩子的风险。第四,一旦孩子未及成年即夭折,先前一次性支付的剩余抚养费将失去存在的事实理由和法理基础,如此一来也对支付方不公平。

  综上,基于黄成和小梅的情况,在充分、平等权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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