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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过错,凭啥我掏钱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李女士与任先生认识不到半年就“闪婚”,婚后育有一个儿子。然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吵架,任先生甚至会对李女士拳脚相加。最后双方协议离婚时,任先生表示愿意抚养儿子,但要求李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对此李女士满腹委屈,觉得这段婚姻已让自己伤透了心,而且离婚责任都在男方,凭什么还要给他钱?

  点评:和李女士有同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夫妻闹到离婚的地步,一方通常会对另一方充满怨气,认为离婚全是对方的过错。然而,即使夫妻一方有出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人等重大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也只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也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种是客观上无力支付,如因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第二种是经对方同意不再支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负担抚养、教育孩子的全部费用,免去另一方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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