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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把孩生 不愿抚养法不容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日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同居生育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判令解除张某与李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所生女孩由张某抚养,李某给付非法生育孩子抚养费8984.56元。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3月在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8月两人生一女孩,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不能相容。张某便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两年多来,李某对张某和女儿不管不问,张某诉至法庭,要求李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并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李某应诉后表示同意解除关系,但称其与张某没有结婚,所生育的女儿是私生子,不负担女儿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张某与李某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综上,不管张某与李某是否登记结婚,与孩子抚养没有关系。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要拿抚养费,未婚同居关系子女也要给抚养费。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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