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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一方耍赖不支付抚养费咋办?
2016-03-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管父母是否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既是人伦规范,也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是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时明明约定好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或者通过诉讼明确一方要给付抚养费。但是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往往是残酷的。当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收不到另一方预期要给的抚养费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李小某是四川省仁寿县人,其父亲李某和母亲夏某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于四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李小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付给李小某抚养费1000元。二人离婚后,李小某的母亲照顾他的生活,其父亲按时给付抚养费,双方一直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一年后,李小某的父亲再婚后便再也没有向李小某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其间,为了躲避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没有去探视过儿子李小某一次,并且故意不接前妻夏某的电话,甚至在夏某找上门来为儿子追讨抚养费的时候对其恶语相向,完全一副耍无赖的样子。无奈之下,年仅10岁的李小甲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告上公堂。

  不给抚养费难逃法律追责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如果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这样说来,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都不应该,而且在法律上也逃避不了。所以,父母离婚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据理力争,实在没有办法,就像李小某这样去法院起诉也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抚养费数额不定应定期给付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逾期不给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方不付抚养费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有两种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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