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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要求支付抚养继子的“工资”
2015-12-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黄某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亲生儿子的抚养权,丈夫韦某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希望获得继子的抚养权,不然就让黄某支付这几年来抚养继子的“工资”。12月10日,武鸣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离婚案。

  2012年8月份,黄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韦某,经过几个月的交往后,黄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与韦某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

  原告黄某诉称: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6月份起,黄某独自到广东省打工并在广东居住至今,夫妻双方实际已分居2年。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年龄差距太大,不适合继续相处。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非婚生小孩的抚养抚养权。

  被告韦某辩称:他与黄某两人夫妻关系并无不合,婚后黄某外出打工,把儿子给他抚养。韦某对继子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均悉心照顾,他要求能继续抚养继子,如不能继续抚养,韦某要求黄某支付三年多来照顾继子的工资12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因生活中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没能正确处理,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信任,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被告韦某对继子承担了抚养责任,因儿子尚属年幼,原、被告应以家庭为重,为儿子创造一个完整、温馨的家庭,共同抚育儿子长大成人。

  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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