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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价水平提高 女儿状告父亲涨抚养费获支持
2015-10-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母离婚后,小X由母亲抚养。根据当初父母的离婚协议,父亲每月应支付她400元抚养费。几年过后,小X认为,物价水平逐年提高,400元抚养费已经满足不了她的正常生活需求。于是,小X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将每个月的抚养费涨至1500元。今天,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父亲童某从2015年3月份起每月应负担小清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调整为500元。

  小X是庄某与童某的婚生女儿。庄某与童某于2005年4月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生下小X。2012年8月6日,庄某与童某协议离婚,女儿小X由庄某负责抚养,但双方对抚养费未明确由谁承担。2012年11月6日,小X就抚养费负担起诉至法院,经调解,童某同意每月支付小X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2014年12月30日小X提出,以母亲没有固定住处,无稳定收入,生活困难,且物价涨幅较大,现阶段蕉岭县的生活水平下,其每天的日常开支、学习、衣着购置等每月费用应达到3000元以上才有保障。为此,小X向蕉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父亲童某每月负担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1500元。

  经查证,父亲童某没有固定收入,在当地从事与做法事有关职业。童某与庄某离婚后与他人重新组合了家庭,并生有一子,现既要赡养年老的父亲,又要抚养年幼的两个子女,生活并不富足。母亲庄某也没有固定收入,从事与童某相同的职业。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X要求父亲童某每月负担原告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1500元,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近年物价上涨比较快及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童某每月负担小X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500元较为适合,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作出后,小X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童某不具备大幅增加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此,一审判决确定童某每月负担小X的抚养费由原来400元增至500元,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是恰当正确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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