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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予处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形
2011-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

  以下6种情形不予处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未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5、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孩子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其他依法不应予 以行政处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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