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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为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2017-05-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这是收养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我国收养法强调保护被收养的儿童的权利,在总则中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收养法之中。

  例如,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通常范围,即孤儿、弃婴、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些儿童若不被收养,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又如,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再如,为了有利于孤儿和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收养法还规定了抚养。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这是用法律形式把我国扶助幼孤的优良传统予以肯定,以适应社会上多种情形的需要。孩子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父母的亲属。朋友就可以抚养这些孩子,使他们得到新的温暖。这种抚养关系不产生收养关系的权利义务。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称谓不变,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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