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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监护义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7-04-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旦成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那么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是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的。当然,要是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到底不履行监护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不履行监护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二、监护权的内容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设立监护人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要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话,则就有可能导致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肯定是不行的。因此,法律中规定此时可以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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