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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的权利归属、处置权的认定规则
2017-03-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胚胎是专指有性生殖而言,是指雄性生殖细胞和雌性生殖细胞结合成为合子之后,经过多次细胞分裂和细胞分化后形成的有发育成生物成体的能力的雏体。

  【规则要旨】

  一般情况下,胚胎的处置权共同归属于夫妻双方,不能赠与、买卖和继承,对胚胎的处置应获得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未经一方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下,夫妻另一方启动冷冻胚胎,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违背了不知情方的意愿,可视不知情方为一个单纯的精(卵)捐献者,不知情方与出生的后代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实务解析】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的处置权包括是否同意将冷冻胚胎移植进入妻子的体内选择权、剩余胚胎是否冷冻的决定权、何时启动冷冻胚胎复苏以及剩余冷冻胚胎最终用途及去向的处分权和管理权等。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夫妻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形下自由行使生育权的形式,所产生的胚胎的处置权作为生育权的延伸同样也应具有人身专属性,也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一般情形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的处置权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是几种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权问题:一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夫妻因死亡或其他情形均无法表达启动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的意愿,此种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主体应认定为已经不复存在。二是夫妻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因感情破裂或其它原因不愿继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即夫妻间不能达成胚胎处置的合意,例如一方选择继续移植胚胎,另一方选择丢弃或者捐献胚胎,此种情形下,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胚胎处置权主体的认定应坚持夫妻共同行使胚胎处置权的原则。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不能启动冷冻胚胎的复苏,不能擅自处置胚胎。如二人不能达成合意,则不能享有胚胎处置权。三是医院大量无主胚胎的处置权问题,一般情形下,无主胚胎尽管已经超过保管期限,医院仍会冷冻保管。此类胚胎仍应由医院根据患者签订的相关知情同意书中的处置手段进行处理,也可以认定为医院享有有限处置权。

  (2)我国民事法领域目前没有关于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专门立法,婚姻法中也没有相关条款对此作出规定。只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精神,可以将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由妻子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247号“王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见《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应经男女双方同意》(作者王芬,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4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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