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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所生子女抚养义务的认定规则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针对异质人工授精中以丈夫以外的人为精子提供者的情况下,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

  【规则要旨】

  未经丈夫同意或丈夫事前不知,且丈夫事后明确表示异议,妻子以丈夫之外的精源提供者所提供的精液经辅助生殖而生育子女,若精源提供者与该生育妇女有共同生育子女意愿的,其应当对所生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实务解析】

  (1)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下,非丈夫精源辅助生殖或混合精源辅助生殖的精源提供者对生育的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可推知: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下,无论精子来源于丈夫还是其他男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含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生育的子女均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均负有抚养义务,也即精源提供者不负有抚养义务。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均适用该复函:一是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子女。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采辅助生殖技术使妻子提供的卵子与丈夫之外的人提供的精子相结合怀孕而生育。尽管此种情形下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的丈夫无血缘关系,但该子女仍应当被认定为是生育妇女丈夫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该子女应承担抚养义务,而精源提供者不负有抚养义务。

  (2)未经丈夫同意或丈夫事前不知,且丈夫事后明确表示异议,妻子通过非丈夫精源辅助生殖或混合精源辅助生殖而生育,精源提供者与该生育妇女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意愿的,其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否则其因有生育子女意愿而应承担抚养义务。

  【案例索引】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3)彝民初字第479号“王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案”,见《与对方有共同生育意愿的精源提供者对人类辅助生殖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作者胡波、洪明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4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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