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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
2016-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日某省法院审理了一起“认亲案”,一个非婚生的“子女”将他的“父亲”告上了法庭,索要抚养费,但这个“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根据相关法规,依法推定双方亲子关系成立,“父亲”难逃法律责任。

  王某与前夫罗某于2008年3月21日协议离婚。王某于2012年2月19日生下一女小王。此后,王某将男子张某告上法庭,诉称小王是他的非婚生女儿,索要抚养费。王某还向法庭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书、超声心电图检查报告、收费专用发票、出院记录、电话录音等资料,来证明自己与张某存在同居关系,小王是张某的亲生女儿。王某亦申请对小王与张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但张某称自己患有不育症,不认小王是其非婚生女儿,并在庭审中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与张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虽张某拒绝进行DNA亲子鉴定,但不能由此作出对张某不利的推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求。

  而后王某不服,上诉到某省中院。

  经调查,某省中院查明了张某与王某确实存在过亲密关系,而张某提供的不育症《门诊病历》的真实性不能成立。

  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王某已经就其主张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经法院多次释明,张某一直拒绝做亲子鉴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推定小王与张某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应支付小王抚养费。故判决小王由张某扶养,张某在10日内向王某一次性支付小王的抚养费用。

  亲子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中的一种,在子女与生父关系的确认中,往往因为身份关系的确立和推翻所可能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如家庭的稳定、抚养义务的确立或重新确立以及涉案人的名誉等,而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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