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法 > 正文
“抚养协议”不保险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1-09-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他日不管什么原因离婚,婚后孩子由华女士抚养,陈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日前,宁海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离婚案。

  法庭上,现年30岁的华女士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并拿出一份协议表示女儿应由其抚养。2008年1月,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3个月后,她怀孕了。但这期间,她却与婆家有了一些摩擦。怕日后婚姻有什么变故,2008年8月,华女士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若两人离婚,孩子由她抚养。不久,华女士产下一女。

  然而,正如华女士事先所担心的,生完女儿后,她与婆家的关系益发紧张。华女士一赌气,孤身回到娘家,并在父亲的厂里工作。但她万万没想到,这一走,却令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陈先生不允许她再去看望孩子!

  日前,华女士遂手持“抚养协议”将陈先生告上法院。法庭上,陈先生表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不离婚,孩子就得归双方抚养!情急之下,华女士竟又掏出一份协议。这份是华女士和她父母签订的,写明:若孩子归华女士抚养,则华女士父母的厂房可以由华女士及其女儿继承。陈先生却认为:一来女儿交由岳父母抚养不放心;再则财产由外孙女继承并不现实,最终不同意调解。

  法院判决

  两份协议没有换来双保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承办法官表示,婚姻需要经营,面对矛盾一走了之或退避三舍都不是好的处理方式。尤其本案中,在孩子嗷嗷待哺时,华女士的离开就显得很不成熟。至于那份抚养协议,他认为毕竟还是要看孩子的日常生活实际上由谁照顾,何种情形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