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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2011-09-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均于1988年出生的农颖和曾其清自由恋爱后,因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一直走不进婚姻的殿堂,但两人已暗结了爱情的结晶。2007年10月4日,他们的儿子曾舜磊出世了。孩子出生后,两人曾在农颖的家中共同抚养儿子曾舜磊一段时间。由于两人同居时都很年轻,儿子出生后两人因各种原因产生了很多矛盾。2009年1月8日起,曾其清把曾舜磊丢给农颖抚养,自己返回凭祥市上石镇上石村居住,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年青母亲农颖则带着儿子继续在龙州县逐卜乡弄岗村生活至今。曾其清自离开母子俩后一直没有给过一分抚养费,为此,农颖起诉到凭祥市法院,请求裁决曾舜磊由其携带抚养,曾其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6400元至18岁(400元/月×12个月×18年),缴纳曾舜磊1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审理结果】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农颖和曾其清属于同居关系,曾舜磊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曾其清作为曾舜磊的生父,对曾舜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承担曾舜磊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后,凭祥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判决:非婚生子曾舜磊随农颖生活,曾其清每月负担曾舜磊生活费250元,曾舜磊的教育费、医疗费在实际发生后,以正式单据为准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曾其清每月15日给付曾舜磊生活费,曾舜磊的教育费、医疗费在确定后即应给付。对于农颖要求曾其清支付曾舜磊社会抚养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费用是否存在且已实际发生缴付,曾其清又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存续与否不是父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条件。本案判决曾其清承担抚养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毋庸置疑,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后确立夫妻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女青年由于感情冲动而同居生子但最后又无法走到一起的现象是有的。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弊端:首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其次,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在现实中,如果男方否认存在父子(女)关系时,往往同时也会拒绝配合作鉴定,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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