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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小孩的一般规定
2011-09-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2--10岁)的子女。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以下情形是优先考虑的因素: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五,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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