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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赡养、扶养、收养之不同
2011-09-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本文讲述了抚养、赡养、扶养、收养之不同。抚养、扶养、赡养是法律在一定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而收养则是种法律行为,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亦适用有关抚养、扶养、赡养的法律规定。

 

  抚养、赡养、扶养、收养,只一字之差,在法律上的含义却大不相同。

 

  一、抚养

  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进行养育和照料,以保证其正常生长发育的需要。。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子女”,主要是指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因患病有残疾等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此外,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二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负有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赡养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给予关心、帮助、照料,以保证其正常生活水平的需要。它同样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扶养

  扶养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扶养,是指平辈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它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和兄、姐与弟、妹之间的互相扶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法第29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广义的扶养,还包括抚养、赡养的涵义。如《刑法》第261条对于遗弃罪作了这样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处的扶养,就同时涵盖了抚养和赡养之义。

 

  四、收养

  收养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而与领养的子女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

  抚养、扶养、赡养是法律在一定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而收养则是种法律行为,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亦适用有关抚养、扶养、赡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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