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涉外扶养法法律适用的规定
2011-09-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特别。它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定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扶养的准据法,可以说在世界上独树一帜。这一规定取代传统的硬性规定,增大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9条所作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48条中所使用的“扶养”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此外,在确定“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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