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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抚养义务还在吗?
2011-09-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97年初,顺庆区人刘小伟与何平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2002年先后生育两女孩。后来,因多种原因,两人常常发生纠纷,从争吵发展到打架,致使夫妻关系一步步恶化。2006年12月,刘小伟和何平平再次发生争执后,何平平带着大女儿离家外出。此后,何平平和刘小伟就再也没有联系,更没有往来。小女儿一直跟随刘小伟的父母生活。

  因感情破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表示同意,但不愿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1月7日,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离婚,两人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2008年,刘小伟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何平平离婚,大女儿由刘平平抚养,小女儿由他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两人各自承担;夫妻俩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何平平书面辩称,两人有共同财产,如果按刘小伟所说无共同财产,自己则无能力抚养子女。她同意离婚,也同意不分割财产,但不愿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小伟、何平平由于双方的爱好、性格各不相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何平平离家出走后,双方再未往来,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大女儿应继续由何平平抚养,小女儿由刘小伟抚养。大女儿比小女儿大5岁,何平平理应给付小女儿相应的抚养费,但刘小伟明确表示放弃。关于共同财产,何平平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不作处理,可另案处理。顺庆区人民法院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刘小伟与何平平离婚,长女由何平平抚养,次女由刘小伟抚养,两人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高坪区律师分析说,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义务不以是否离婚来决定。虽然孩子跟随一方共同生活,但抚养义务对父母来说都是一样的,都必须承担,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所以,该案中何平平不愿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显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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