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子女抚养 > 抚养法 > 正文
养女失孝 养父母告其解除收养关系
2011-09-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岁的养女不尽孝离家出走,养父母一气之下上法庭要求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991年9月20日,年过不惑之年的夏某夫妇领养了年仅3岁的小丽(化名)。1993年7月,夏某夫妇与小丽的生父母在南汇区公证机关办理了收养手续,确立了收养关系。从此,养父母将小丽视同亲生女儿,精心照料抚养。近年来,由于小丽不接受养父母的管束与监护,经常逃夜在外,并变卖家庭财物进行挥霍,且于2005年6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夏某夫妇以与养女小丽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丽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自幼由夏某夫妇抚养成长,现已成年,成年后理应报答养父母的养育之恩。然而,小丽却不听从养父母正常的劝导,经常逃夜在外,且变卖家庭财物进行挥霍,长期外出不归,现去向不明,导致双方之间关系恶化,对此小丽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夏某夫妇要求与小丽解除收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