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2015-12-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网友说:2010年,我给父亲请了保姆李某,此后一直由李某照顾父亲。2014年,父亲患上老年痴呆症。今年11月中旬,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料理完丧事后,李某拿出一份遗嘱称,这是我父亲生前经过公证的遗嘱,该遗嘱载明:将其名下一套独单赠与李某。公证书落款日期2014年10月。那时父亲已经患病。请问:这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读者 蒋雅琴
某某律师解答:有效遗嘱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您父亲生前患有老年痴呆,该病患者通常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就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父亲所患病症表明其有可能不具备行为能力或相应行为能力,当时所立遗嘱效力存疑。
您父亲虽已去世,但生前的病史资料、公证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资料客观存在。您和母亲、兄弟姐妹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该份遗嘱无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你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综合评定您父亲生前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对该遗嘱的法律效力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