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配偶立遗嘱却没有她的名字
2015-12-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庞女士咨询:我今年68岁了,几年前丧偶后,经人介绍与现在的丈夫李先生结婚。今年8月,李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李先生的子女在李先生去世后,拿出一份李先生在我们结婚前手写的遗嘱,遗嘱中写明李先生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均由其子女继承,遗嘱中未涉及我的继承问题。李先生的子女以此要求我搬出去并交出存折。我的独子早年因病去世,自己现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希望李先生的子女看在这几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顾的情分上,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李先生的子女拒绝了。我无路可走了,只好求助市老龄办。
找法网在线律师答复: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同时有规定,遗嘱应当对缺失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因此,李先生虽生前立有遗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必须给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庞女士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