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子女争继承权再婚夫妻留遗嘱公证房产
2011-07-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3年,年近八旬的陈大爷与六旬的张大妈再婚,不久两人便在渝中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的子女却打起了房产的主意。无奈之下,陈大爷夫妇互留遗嘱,称百年之后房产归对方继承。
陈大爷家住渝中区,多年前老伴去世。2003年,陈大爷与60多岁的张大妈结婚。
2004年,他俩拿出积蓄买了一套位于渝中区大约5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自从老夫妇住进新房后,双方子女经常过去探望,但却主要是为了房产的继承问题,这让他们十分寒心。随后,夫妻俩便决定办理遗嘱公证。夫妇俩分别当着两名公证员的面立下遗嘱:“在本人去世后,二人所购房屋中属于本人所有的那部分产权,由妻子(丈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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