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也可以更改
椒江张女士家有3兄妹,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3年前,70岁的母亲立了一份遗嘱:她的全部财产由儿子继承,赡养费也全部由儿子支付。
按照老一辈的观念,由儿子赡养并继承财产,张女士和妹妹也没有意见,当时还办理了公证遗嘱。
去年10月,母亲突发脑溢血后瘫痪在床,哥哥便要张女士和妹妹每人每月出500元赡养费用。都说女儿贴心,母亲病了,张女士和妹妹没二话,同意出钱。在母亲生病这段时间,两姐妹也轮流去照顾母亲。
“前段时间,母亲重新立了一份遗嘱,称将一部分财产分给我和妹妹。”张女士说,母亲的这个举动,哥哥有意见了。他认为,母亲的遗嘱已经公证过了,不能再更改了,私自重新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请问公证过的遗嘱还能更改吗?今后应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公证员点评
依照《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矛盾的,以最后所立遗嘱的内容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是各种形式遗嘱中效力、证明力最强的。
从张女士所述情况来看,其母共立有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前一份经过了公证,后一份系遗嘱人自书。按照法律来讲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除非张女士的母亲对后面的遗嘱也进行公证,那么依照时间效力原则,后公证的遗嘱优于前公证的遗嘱,发生继承时则以后面公证的遗嘱内容为准。另外,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如义务能够履行,而遗嘱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思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