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遗嘱公证有哪些好处
一、公证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上对遗嘱作出了一些规定。《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是公民自由处分自身财产的一种方式,也是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体现。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在公民死亡后对公民生前财产权保护的一种延伸。
公证遗嘱,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立遗嘱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即为公证遗嘱。
二、进行遗嘱公证有哪些好处
公证遗嘱,是公证活动对公民财产权予以保护的体现之一。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言,有着一定的优势。
1、法定效力优势。《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从法律角度来讲,公证遗嘱就有不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变更的优势。
2、客观条件优势。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不仅仅采用书写的方式,还会进行录音、录像,而且公证机构有专门的遗嘱公证接待室,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这些条件往往只有公证机构才拥有,这对于其他形式遗嘱的订立来讲,在客观条件上有一定的优势。
3、人员专业优势。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遗嘱的公证员都是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在专业性问题的处理上相较于其他人员来讲有一定的优势。当时人选择公证遗嘱就不需要担心专业上的问题。公证人员能够解决当事人法律上的困惑,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这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办理人员上有着专业上的优势。
4、查证便捷优势。遗嘱经过公证,公证机构会出具遗嘱公证书,在以后的查证中更为便捷,在调查时只需向公证机构核实即可。其他方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如果当事人有疑义,只能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即使是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查证困难,如见证人无法找寻、无法作证等。公证机构是法定的证明机构,不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还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目前全国还建立了遗嘱数据库,不会出现无法查证的情况。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言,查证更迅速、方便。
三、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遗嘱公证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虽然遗嘱公证的程序较其他立遗嘱方式较为复杂,但是它具有的以上优势是人们选择它的至关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