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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欲办遗嘱公证 遗产内容超限被拒
2016-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写了份遗嘱,能帮我办份公证吗?”日前,永宁县退休职工王大爷拿着一份手写的遗嘱,询问永宁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看完遗嘱内容后,拒绝了老人的要求。

  “您遗嘱中所涉及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公证人员对老人解释道,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过世之后,对死者家属予以抚慰的经济补偿,遗嘱所能处分的应该是立遗嘱人生前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对死后自己所能得到的财产是没有办法处理的。这类遗嘱内容不符合要求,也没办法订立遗嘱。

  律师表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有权依法继承。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一种补助。由于两项费用都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是发生在公民死亡后,所以不算死者的遗产,死者生前也就不能以立遗嘱的方式对其进行处分,即使立有遗嘱,那么对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的处分部分都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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