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与公证遗嘱
2016-05-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公证是对遗嘱行为的公证,公证遗嘱则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因此,遗嘱公证是对通过公证形式设立遗嘱这一过程的概括,而公证遗嘱则是遗嘱公证这一过程的产物,往往通过遗嘱公证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可见,只有经过完整的公证程序的遗嘱才是公证遗嘱。
由于各种原因,遗嘱人在公证过程中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或者不能继续进行公证程序而导致程序终结的,由于所处阶段不同,其遗嘱行为的效力也不一样。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
1、遗嘱人在公证机构受理其公证申请后,遗嘱公证书出具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未能形成合法遗嘱的,遗嘱行为由于没有完成或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归于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视为遗嘱人没有设立遗嘱。
2、遗嘱人在公证机构受理其公证申请后,遗嘱公证书出具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已形成合法遗嘱的,由于遗嘱行为已经完成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行为有效,但是由于遗嘱人没有完成遗嘱公证程序,不能被赋予公证遗嘱的效力,因此,此时的遗嘱仅是一般遗嘱而非公证遗嘱。
3、遗嘱人在遗嘱公证书出具后,制作完成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设立遗嘱行为有效,且应当为公证遗嘱。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公证书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遗嘱公证书出具后,遗嘱公证证明程序即告完结,公证遗嘱设立行为有效,具有遗嘱公证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