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应该去哪儿
2015-12-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市民滕奶奶来所咨询:我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两个女儿。我在山东老家名下有一套房子,想这套房子由经济条件差的大女儿继承,为避免我在百年之后子女们因为房子产生纠纷伤了和气,想到公证处做一个遗嘱公证。但我现在儿子处居住,为了方便起见,咨询能不能在本市儿子住处所在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
律师认为,滕奶奶的问题涉及公证程序中公证受理管辖的问题。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遗嘱的公证,也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滕奶奶房子在外省,如果滕奶奶在儿子居住处连续满一年,并有相关证明,滕奶奶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即位于本市某区的儿子居住处公证遗嘱。
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公证管辖属于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做公证不能任意选择公证机构。虽然对于违反公证管辖的公证,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否定其效力。但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于违反公证管辖的行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这就涉及存在通过行政手段改正公证错误的可能,为避免日后产生公证纠纷,应当向《公证法》规定的特定的公证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