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后的遗嘱可以变更吗?
2016-12-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典型案例】阿婆老伴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大鹏共同生活。2010年,阿婆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老两口积攒的10万元存款中6万元及所有物品由大鹏继承,其余4万元由二儿子二鹏继承。2010年12月,阿婆突患中风并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时,大鹏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厌烦了。此时,二鹏主动将阿婆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2011年5月,阿婆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将存款中的6万元归二鹏所有,其他4万元存款及物品归大鹏继承。2011年8月,阿婆病逝后,二鹏和哥哥大鹏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一纸诉至法院,要求按其母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哥哥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
【律师说法】阿婆生前所立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遗嘱。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证遗嘱,后一份是自书遗嘱,而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本案中,应该按公证遗嘱内容对阿婆的遗产进行分割,即大鹏继承6万元及物品,二鹏只能继承4万元。如果立遗嘱人要变更公证遗嘱,还得通过公证的方式,自书或者口头变更是不行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