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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变更和撤销
2013-01-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遗嘱的变更与撤销,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不同。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不同。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撤销须有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或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且有撤销权的一方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受上述限制。遗嘱人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也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

  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否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自书遗嘱的订立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内容的书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中,可以直接地反应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遗嘱中明确写清年、月、日。

  (3)遗嘱人亲笔签名。如果仅盖章或者捺印的,那么这样的自书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

  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伪造的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遗嘱的变更、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此外,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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