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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方式的撤销与变更
2016-12-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007年张某立下遗嘱,自己的房产归大儿子继承。2010年,张某将房产出售并过户给王某(大儿子对此不知情),2012年张某去世,张某大儿子要求撤销张某出售房产的行为,要求自己继承该房产。那么该房产应该归谁?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张某生前虽然立有遗嘱,房产有大儿子继承,但是张某将房屋出售的行为,显然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视为该遗嘱被撤销。张某大儿子无权要求继承该房产,该房产归王某所有。

  律师提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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