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变更遗嘱要注意方法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宗大爷是一位孤寡老人,名下有处门面房,收入较高。多年来一直由外甥照顾,后来外甥去世,外甥媳妇因为照顾不方便,便委托门面房的租客平时帮宗大爷洗衣做饭。法院受理这起关于宗大爷遗产的纠纷时,宗大爷刚去世,案件的原告是这位租客,而被告就是外甥媳妇。
租客称,宗大爷生前给他写了一份遗嘱,承诺将门面房留给他,故起诉要求宗大爷的外甥媳妇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宗大爷的外甥媳妇在法庭上也出示了一份宗大爷留下的遗嘱,而且是多年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明确将这处门面房死后留给外甥夫妇继承。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分别讲述了在宗大爷生前照顾其生活的林林总总,以及宗大爷为他们各自出具承诺或遗嘱的场景。
法官说法:宗大爷虽然生前确有可能改变初衷,撤销之前将遗产留给外甥夫妇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此前办理的是公证遗嘱,要想撤销或变更必须也要通过公证。宗大爷试图通过一份自书遗嘱改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依法是不可能实现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