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台湾女同性恋收养小孩申请被法院驳回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台湾桃园县一对自认是夫妻的女同性恋,想要收养女婴,完成美满家庭梦想,但桃园法院认为同性恋收养将造成幼儿成长的性别错乱,可预期会面对不同压力,对幼儿不公,裁定不准收养。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岛内同性恋办理收养的案例很少见,法界以往几乎未探讨同性恋“夫妻”是否可收养子女。桃园法院这一判决,可谓首例。

  女婴生母是女同性恋者的妹妹,获悉法院裁定后,她为姐姐抱不平:“难道同性恋不能养小孩或教育小孩吗?”她说不会抗告,但不管法院怎么判,女婴都会给姐姐养,这是家族的决定。

  法官驳回这件收养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发生性别认同错乱,日后在学校和同侪间,如果性别认同、性向扮演异于多数人,会承受极大压力,遭同学和朋友取笑,这些压力都要孩子单独面对,非收养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成年同性恋者应思考“不能只为满足自己对完整家庭的期待”,将一个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孩子,置于未来不可测的压力中,这对孩子并不公平。

  法官表明对同性恋持正面开放态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爱成为恋人是个人自由,社会应尊重包容;但台湾社会对同性恋仍有异样眼光,且法律未通过同性结婚,综合判断后,认为孩子留在生母家较有利,因此驳回收养声请。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