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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鼓励收养孤儿 条件相对较宽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关于孤儿的认定,民政部是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可以被收养,也要符合《收养法》的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收养的条件包括被收养人的条件:第一就是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还有送养人的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是可以做送养人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如果收养孤儿的话,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本人有子女也可以收养孤儿,而且可以收养超过一名。但是,收养人也必须符合《收养法》的其它条件。所以,《收养法》对收养孤儿是持一种鼓励的态度。

  此外,收养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也是可以放宽收养条件的,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所以,《收养法》是鼓励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如果您有意帮助地震灾区的儿童,那么您可以考虑不仅仅是收养孤儿,也可以考虑收养残疾儿童,也可以考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地震中,有些孩子的父母至今下落不明,他可能会成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还有很多孩子虽然不是孤儿,但是,他们的生父母由于地震灾害受到了伤害,也许成了残疾人,也许他们经济上遇到了困难,也许他们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如果生父母有意送养子女的话,爱心人士也可以考虑收养这样家庭的孩子。所以,收养的对象是不局限于孤儿的。在《收养法》里,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都可以被人收养。

  当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儿童,还需要征得孩子本人的同意。这都是为了尊重未成年人个人的意愿,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精神。从现在国际上的收养理念来看,孩子最好的生活环境是家庭,所以,收养恰好提供了这样一种孩子理想成长的环境。但是,孩子原来的家庭和收养的家庭相比,应当说,孩子在原来家庭里生活和他的父母、亲属在一起,是最符合孩子的利益的,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为他另外寻找收养家庭。所以,这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热心人士在提出收养地震儿童的时候,一定要把儿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收养的目的应当是首先保护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而不应该把收养人的需要放在第一位,也就是说,不能说我想要个孩子,或者我有爱心,我就要收养;而应该是他需要我收养,我能给他提供很好的成长条件,再去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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