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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难不死的娃娃成了香饽饽 两家人争着收养他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9-30

  刚出生就被人抛弃,并从4米多高的楼梯间被扔下,幸得好心人救助,可怜的新生男婴有了“妈妈”。昨日,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联系了南坪街道分管民政的工作人员,希望能将孩子转交给他们。可工作人员带来了收养人,“代养妈妈”一家却舍不得了,当即表示“我们也想收养”。昨天下午,孩子被送往福利院。     

    可怜男婴只认“外婆”

    17日凌晨4时许,在南城大道32号居民楼当门卫的王德谷,发现一名刚出生的男婴被人从4米多高的楼梯间扔下。随后,市六院的120急诊将孩子接走,将他交给一位刚生产完小孩的护士杨琴代养。“现在孩子都离不得我妈妈了。”杨琴说,孩子一定要握着“外婆”的手才能入睡。

    两家人争着收养他

    中午11时许,南坪街道分管民政的工作人员来到六院,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两位希望收养孩子的好心人。“我们会对孩子很好的。”想收养孩子的市民说,她的侄女已经37岁了,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小孩,两夫妻都是高学历,经济条件也很好。

    对此,杨琴一家却不同意。“我也希望收养。”杨琴说,孩子跟她回家后,已经有了深厚的感情,自己家里的经济条件也很好,“你们钱不够,我可以把退休金给你们。”杨母也希望自家人能收养。

    “你条件不合适!”院方和民政的工作人员劝解杨琴,因为她已经育有一女,不符合收养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而杨琴有了子女,所以不符合收养的条件。“但第八条中写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杨琴争辩道。

  孩子先交给福利院

    必须过半年审核期

    重庆市儿童福利院收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街道直接把收养人领来的做法是不合规范的,任何社会个人和单位接收到弃婴,都应当首先送交福利机构,对孩子的身世等多方面作调查,这个时间跨度至少需要半年。审查期间,孩子只能由福利院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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