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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我今年65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1975年,我收养了一名5岁的男孩作为养子。如今,养子不仅不照料我,还嫌弃和虐待我。请问,像我这样的养父子关系能否解除?解除后,养子是否应当付给我生活费,并赔偿我抚养他二十几年的经济支出?

  

  

  

  

  

  

  

  

  

  

  

  

  

  


解答:
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如果你与养子的关系已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你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协议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你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被解除后,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所以,你可以在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状中,一并提出由养子给付生活费以及补偿收养期间你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在法官主持下,你与养子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然后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养子依法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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