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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养育换不来一朝孝道 养父母诉请解除收养获准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二十八年养育,养子却常因琐事与养父母发生争执,养父母无奈,诉至江苏省射阳法院,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耦耕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
  
  1982年,原告沈某将被告沈某某抱回家中抚养,并且在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中标明,原告与被告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原告为被告供书上学、娶亲生子。被告某结婚后与原告某仍然居住在一起生活,但经常与原告某吵架,并对原告实施殴打辱骂,致使原、被告分开生活。当被告有了小孩以后,便要求原告为其照看小孩,原告未曾答应,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经镇、村调处未果。于是,就发生了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幕。
  
  射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收养关系,虽然没有经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且经过公安部门进行了户籍登记,明确原、被告间的父母子关系。被告现已成年,因原、被告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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