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如何申办寄养公证?
2011-08-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寄养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直接照料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将该未成年人交其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或委托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人称为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公安部规定,寄养外籍儿童的,承担寄养职责者的保证书要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寄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寄养儿童的协议或承担寄养者出具承担寄养职责的保证书真实、合法的活动。

  寄养公证由寄养当事人住所地或寄养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寄养公证,当事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件、寄养协议或寄养保证书草稿、被寄养人情况的证明、寄养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证明等。寄养外籍儿童,应出示被寄养人有效的护照。公证申请表中应注明寄养的原因、理由、被寄养人的基本情况、寄养委托人与寄养人之间的关系等。

  外籍儿童的寄养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条件,寄养人应具有抚养、照料、监护被寄养人的能力等。根据规定,委托寄养人与寄养人是朋友关系时,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查;16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